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保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的合法权益,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下称自学考试)的考籍管理水平,逐步实现考籍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6第3号》)(下称工作规定)的有关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学考试的考籍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由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考办)、区县(自治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区县考办)和主考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下称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管理办公室(下称助学园区)具体组织实施。
本细则是市考办、区县考办和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考办组织实施考籍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籍档案管理,考生资格审查,考生基本信息管理,考试、实践环节、毕业论文成绩管理,转考,毕业审定、学历证书颁发及其电子注册,非学历证书颁发,证书查询认证管理及毕业证书、考籍材料的翻译审核等。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和由自学考试机构承担的其他考试的考籍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考籍档案
第六条 自学考试考籍档案是考生的基本情况、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和考试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是办理考生转考、免考手续、颁发毕业证书的主要依据。
考生取得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合格证书,即应为其建立考籍档案。
第七条 考生考籍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自然信息、考试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等。
第八条 考籍档案管理
考籍档案管理实行市和区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分工负责的两级管理制度。从二○○八年起一律以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
一、电子档案由市自考办负责建立并管理。市考办保管加封的考籍库(正本)、实践环节考核成绩库、转免考记载册、违纪作弊材料;区县考办保管本地区的考籍库(副本)、转免考材料、违纪作弊材料等。
电子档案的存放必须实行异地备份,保证安全。
二、纸质档案由区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 负责建立并管理。纸质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试成绩册、转免考材料、违纪作弊奖惩材料、毕业生名册等。
第九条 非考籍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询或者调用考籍档案。因工作需要确需调用时,须经区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领导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询。
第十条 考籍库不准私自改动。如经查证核实确需更改的,由区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备齐材料,在上传报名信息时向市考办提出书面更正申请。经市考办分管领导批准后,由考籍管理员、微机操作员共同处理,有关人员必须在更正材料上签名。
第三章 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 考试成绩登录工作在市考委领导下,由市考办负责组织实施,考试成绩由市考办统一管理。成绩管理主要包括:成绩登录、成绩发放、成绩保存、成绩统计分析等。
第十二条 考生考试合格后,发给《课程合格证书》。课程合格证书由考生本人保存,考生可通过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考试成绩。
课程合格证书遗失、损毁,不予补发。区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可向考生提供相关考试信息。如有必要,可以提供加盖考办公章的成绩查询单,不影响考生如期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及申请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三条 考生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十天内,向区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区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汇总后统一填造《成绩复核申请表》报市考办,逾期不予受理。市考办组织成绩复核并书面回复成绩复核结果。
第四章 转 考
第十四条 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地,需要去本市以外参加考试的,则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转出市外的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书原件到区市县考办办理转出手续,并缴纳原始材料复印件、转考费用,区市县考办验核无误后,注销考生准考证,出具市考办制发的《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转移证明信》。区县考办分别于每年的三、六、九、十二月中旬将转考生信息上传市考办,同时上交转考生纸质材料。
二、市考办复核转考材料后,于每年的一、四、七、十月中旬前通过机要将转考材料寄往市外。
三、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期间,考试成绩不得转出。
四、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不得转出。
五、已经失效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
六、市内自考生不办理转考手续。
第十五条 外省(市、自治区)转入我市的考生档案统一由市考办保存。
外省(市、自治区)转入我市的考生,须在自学考试报名期间到转入地区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办理课程免考手续, 市外转入考生在我市须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确实因工作调动或户籍迁移的例外,但必须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见《考籍转移及免考实施办法》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第1节)。
第五章 课程免考
第十六条 自学考试在籍考生可申请免考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免考条件主要是:
一、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和专科毕业生;
二、普通高校本科肄业生、退学生;
三、符合免考实践环节考核条件者;
四、异地转入已取得自学考试合格成绩者。
第十七条 办理课程免考的具体规定和办法严格依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重庆市课程免考规定》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重庆市考籍转移及免考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期间,其参加其它各类考试取得的成绩不得办理课程免考。
第十九条 申请免考课程的考生,凡有伪造、涂改或提供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出,除应补考所缺课程外,该生在所规定课程全部合格后,应推迟一年办理毕业证书。对有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六章 毕业审定
第二十条 自考生毕业条件与毕业时间
一、自考生考完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它实践环节学习的考核(试)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政治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即可申请办理毕业手续。全部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者,由市考委颁发、主考学校副署的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二、自考本科毕业生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可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主考学校《学位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已获得学位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者,若与原毕业专业属同学科门类的,只颁发新的专业毕业证书,不颁发学位证书。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本科在校学生,修完自考本科计划规定的课程、实践环节考核、论文答辩等,凭本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大学本科一至二年级的学籍成绩证明 (加盖教务部门鲜章)即可申请办理自考本科毕业证。
三、劳改、劳教人员参加自学考试全部课程考试合格者,必须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之后,政治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方可申请办理毕业证书。
四、毕业生政治思想品德鉴定的基本要求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考生的思想品德鉴定,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非在职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负责;助学班的学员由助学单位负责。
五、自学考试的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二十一条 办理毕业生证书的工作程序
一、办理毕业证书工作在市考委领导下,由市考办负责组织实施。市考办要加强对办证工作的管理,建立严格的证书审定措施和有效奖惩机制。
二、考生在获得所报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课程合格证书,原则上到颁发准考证的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申请办理毕业手续。办理本科毕业证书者还须持本人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本科在校学生凭本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大学本科一至二年级的学籍成绩证明 (加盖教务部门鲜章)]。区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验证符合要求后发给《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下称登记表、见附表五),并缴纳毕业审定费、毕业证书工本费(未摄像的交摄像费)。
三、考生必须如实地写出自我鉴定(含政治思想品德、工作、学习等),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对考生的思想品德实事求是作出鉴定。
四、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填好的《登记表》交区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
五、政治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一年后重新进行鉴定,待其合格后再办理毕业证书。
六、市内持多个准考证的考生,必须在毕业前半年向所在地区县考办提出申请,办理合并档案手续。
七、各区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在审查办理毕业证书、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论文答辩(设计)或其他手续时可参考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交互平台提供的考籍信息,以重庆市自考办保存的成绩正本为准。
八、市考办、主考学校考办和区县考办于每年十二月中旬和六月中旬进行“三方会审”。“三方会审”的工作人员共同负责审查毕业生名册、登记表、毕业证书、课程合格证书、转免考材料等工作。
九、主考学校审查完毕,在毕业生名册上签注意见,同时微机组审定考籍。
十、笔迹鉴定未获通过者,查实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三方会审”后根据毕业生名册由市考委、主考学校在登记表和毕业证书上签章验印、发出毕业证书。同时报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办理毕业证书工作结束后,市考办建立毕业生库正本,区县考办和主考学校保存毕业生库副本,毕业生的各科成绩仍然保存在考籍库中。
第二十四条 区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领回毕业证书后,应适时组织毕业证书发放工作,并将毕业生登记表及考试期间的奖惩材料密封装袋,移交毕业生本人并送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电子注册及查询认证
第二十五条 每次毕业审核工作完成后,毕业生信息由市考办按照教育部及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的有关规定上报及进行电子注册、备案。考生及用人单位可以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网(http://www.ste.net.cn)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
第二十六条 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考籍证明单》。《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
一、遗失毕业证书者,须在市级以上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然后由本人申请,出具单位证明,持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及缴纳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二寸照片一张(黑白、彩照均可),向区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提出申请,经核实无误后填写《补办自学考试毕业证明书申请表》,由区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统一送市考办审查批准,方可补发《毕业证明书》。
二、遗失毕业生登记表者,须由本人申请,出具单位证明,持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及交纳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向区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 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填写《办理自学考试各类证明申请表》,由区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统一送市考办审查批准,方可补发《考籍证明单》。
三、凡须办理有关自学考试各类证明者,必首先向区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 提出申请,经核实无误后填写《办理自学考试各类证明申请表》,由区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统一送市考办审查批准,方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 毕业证书、考籍材料的翻译审核工作由市考办组织办理、主考学校签章。
第八章 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考委同意实行其他学业证书的专业,方能办理学业证书。其他学业证书包括专业证书、资格证书,上岗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
第二十九条 考生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有关专业证书课程,并且成绩合格,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书向主管部门和单位申请办理专业证书手续,填写《专业证书申请表》,并交纳办理专业证书的工本费和审定费。
第三十条 对办理其专业证书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鉴定的要求,可参照毕业生政治思想品德鉴定要求办理。
第三十一条 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填造有关专业证书名册并加盖公章,连同部门验章的专业证书申请表,送区县考办审查盖章后,报市考办。
第三十二条 经市考委审查,符合条件和手续者,方能发给专业证书。专业证书由市考委颁发,主考学校副署。
第三十三条 专业证书获得者,继续参加对口专业考试,全面达到该专业考试计划要求的,可以申请办理该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办理专业证书的时间与办理毕业证书的时间相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考办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必须贯彻从严治考的精神,严密组织,严格要求,严肃考纪,端正考风,努力做好考籍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自考质量,维护自考信誉。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考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